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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宜昌中心城区1320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9-1 14:19:35

  今日起,湖北将使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8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拟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3档依次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分别增长19.2%、29.4%、20%、22.2%,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第一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第二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新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

      第三档适用区域为其他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

      第四档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据悉,这是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全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宜昌各地处于三个档次

宜昌城区(除夷陵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较去年上涨300元;小时工资15元,较去年上涨4元。

夷陵区、枝江市

月最低工资标准1225元,较去年上涨205元;小时工资14元,较去年上涨3元。

宜都、当阳、兴山、五峰等

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其中宜都、当阳较去年上涨80元,兴山、秭归、远安、长阳、五峰较去年上涨200元;小时工资12.5元,其中宜都、当阳较去年上涨1.5元,兴山、秭归、远安、长阳、五峰较去年上涨3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设幸福湖北,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013年8月16日

附件:

  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