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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帮助司机维护劳动者权益
作者:宜昌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4-25 11:14:11

宜昌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0年4月25日

   项师傅于2007年2月24日进入某汽车公司工作,从事司机,某汽车公司向项师傅收取了押金3000元,双方先后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于2009年3月6日到期。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只向项师傅发放每月工资890元,拒不缴纳社会保险,项师傅因已四十多岁,有可能生病,而且离退休领取养老金也不太遥远,考虑到以后的生老病死,迫于无奈,只得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缴纳了2007、2008年度的养老和医疗保险,2009年度的养老保险因经济困难没有缴纳。
   2009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项师傅多次要求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被告一直拖延不签,直到期2009年6月,某汽车公司终止了与项师傅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项师傅自己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各项请求14000元,仲裁委裁决书仅支持用人单位某汽车公司支付项师傅双倍工资1100元,其余仲裁请求全部驳回。
   项师傅便委托周宗江律师代理诉讼,周宗江调整了相应的诉讼请求事项和数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合法的劳动关系应予保护,原告项师傅在被告汽车公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故被告应当支持项师傅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2、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书面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双倍工资。3、因被告不能证明是项师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故应当支付解除劳动补偿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公司返还项师傅养老、医疗保险费用5000元;失业救济补偿金2200元;双倍工资及解约经济补偿金3500元。
   判决后,汽车公司立即向项师傅履行了判决。至此,项师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同时,通过本案的正确审理,也使汽车公司受到了法律教育,对于规范今后的管理行为有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