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获_道路交通_新闻中心_宜昌律师事务所
不负重托  不辱使命   全心全意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Contact联系我们
宜昌律师事务所

周宗江律师

QQ/微信:382264026

邮箱:382264026@qq.com

电话:132 0720 9089
地址:宜昌市西陵一路19号亚洲广场B座22楼(访前预约)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获赔19万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5-31 16:54:14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获赔19万元

湖北宜昌交通律师网 2013年8月8日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赵某在宜昌城区被陈某驾车撞伤,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赵某无责。住院期间陈某支付近7万元,供赵某住院治疗用。出院后,经鉴定赵某为九级伤残。

协商仅同意赔偿几万元

协商过程中,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认为:赵某为农村户籍,只能按农业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2万多元;误工费只应按其本人实际月工资1150元计算;不同意支付营养费;对其它赔偿项目只同意按较低标准进行赔偿,并要求赵某自行承担其中一个月因心脏病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对于肇事者垫付的费用应予返还。这样算来,肇事方所能赔偿的金额总共不过几万元。

 

争议焦点

面对上述情形,赵某委托周宗江律师维权,周律师总结主要争议焦点为: 1、赵某是农业户口,到底能不能按照城镇标准(相比农村标准相差近三倍)进行赔偿。2、肇事方认定赵某受伤后有一个月是治疗心脏病而非事故受伤情,主张该部分医疗、误工、陪护等费用由赵某自行承担,该主张能否成立?3、营养费是否应当支持,按什么标准支持?4、精神抚慰金、误工费、陪护费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赔偿19万元

通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1、按城镇标准计算赵某伤残赔偿金;2、陈某已经支付的费用由陈某承担,不支持陈某要求返还因病花费的相关费用;3、支持营养费,每天20元,认定营养日为288天。4、按居民服务标准业1763元/月支持误工费;5、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9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初,宜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