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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从精神病院跳楼,院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3 11:47:44

患者从精神病院跳楼,院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宜昌律师帮助患者成功维权

 

      2014年9月中旬,田某到宜昌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遂入院治疗。2014年10月2日,田某从该院三楼窗户跳下坠地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后经鉴定,田某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

       2015年5月,伤者田某委托宜昌律师周宗江、刘素勋代理该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位律师遂对精神分裂症及其治疗护理常规进行了研究,认定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护理工作存在重大过错。

       2015年6月,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该精神病院认为入院时对患者家属进行了书面告知并由家属签名确认,约定因患者自残自杀院方不负赔偿责任。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2015年10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由医院对患者田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