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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江律师帮助交通事故受害者撤销协议又获赔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3-6 22:36:08

一、 遭遇车祸,调解处理。

2009年8月7日,苗荣驾驶宜昌骄气公司所有的鄂EB***号轿车上路行驶,在宜昌市夷陵路东湖一路路口路段与董美珠乘坐的由其丈夫甘兵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董美珠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09年8月10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勘查认定,苗荣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甘兵和董美珠无责任。董美珠伤后即被送到葛洲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董美珠的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内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110天,于2009年11月24日出院,支出住院医疗费22057.15元。2009年12月4日,经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美珠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针对上述伤害后果,2010年1月14日,在交警的调解下,董美珠、甘兵与苗荣达成调解协议,即苗荣赔偿董美珠各项损失67000余元。同日,宜昌骄气公司与董美珠、甘兵达成协议,约定由宜昌骄气公司另行赔偿董美珠、苗荣美容费、精神损失费、后期康复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55000元。

   本案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肇事车主和司机当天即支付了赔款。

 

二、 起诉索赔,遭遇败诉。

本以为随着本案顺利赔偿,董美珠的伤情即会痊愈。但是,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董美珠发现,腿部伤情并没有逐渐康复,相反愈来愈疼,膝关节功能完全不正常。经多次复查,于2010年5月被诊断为左腿外伤、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原告只得到武汉协和医院重新住院做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重建术,住院19天。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

对此情况,董美珠匆匆委托律师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宜昌骄气公司另行赔偿医疗费5万元。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已经就事故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故董美珠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迫于无奈,董美珠只得向法院撤回诉讼。

三、撤销协议,另获赔偿。

遭遇败诉,董某心有不甘,慕名找到本站www.hblvshi.com周宗江律师。周律师非常同情其遭遇,耐心接待了董美珠,认真查阅了案卷。周律师认为,撤销原来达成的协议后,可以另行获得赔偿。

因原协议签订时间已快满一年,周宗江律师及时准备好立案材料,于2011年1月12日,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决撤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协议》;判令三被告另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一致认为,法院应当驳回董美珠的诉讼请求。

宜昌骄气公司认为:1、董美珠主张撤销权缺乏事实依据、与法相悖。即认为董美珠受伤390多天后才进行韧带损伤治疗,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重大误解;双方协议是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不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董美珠要求另行获得赔偿缺乏事实、法律依据。3、如果随意撤销《调解书》、《协议》,有违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势必打破己合法建立的交通事故善后平衡,增加诉累,同时危及董美珠的利益,若撤销,董美珠应返还已获得的赔款12.2万元。故应驳回董美珠的诉讼请求。

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1、董美珠起诉时,撤销协议的一年除斥期间已经届满。2、赔偿协议不具备撤销的法定情形之一。3、董美珠诉求的所谓重大误解内容,本质上是赔偿协议原约定的预期后期治疗费用实际发生,而实际医疗开支金额46316元小于预付金额5.5万元,根本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4、证据表明,董美珠2011年5月在武汉协和医院所治伤势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5、保险公司已经遵循交强险条款足额赔偿,该案一切赔偿责任业己终结。故请法院驳回董美珠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两被告的答辩意见,周宗江律师www.hblvshi.com认为:1、董美珠起诉撤销协议未过一年除斥期间。2、本案明显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应将《调解书》、《协议》予以撤销。3、董美珠2011年5月在武汉协和医院所治伤势与涉案交通事具有直接因果关系。4、对于董美珠未获赔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范围内赔偿。5、对于协议中赔偿给甘兵的部分不受本案影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美珠与宜昌骄气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虽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董美珠当时并不知道事故已造成其“左膝交叉韧带损伤”,且仅治疗该损失即需要支付数万元的医疗费,现原告陈海玲提交的损伤治疗证据相互关联,足以证明其“左膝交叉韧带损伤”系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而被告称该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却无相关证据可证明,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因此,董美珠对该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董美珠与宜昌骄气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二、原告陈海玲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经济损失167273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董美珠120120元,余下47153元由被告宜昌骄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董美珠。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又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初,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月,周宗江律师www.hblvshi.com协助董美珠领取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