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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6-14 22:53:20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9-2
【失效时间】
【法规ID号】86859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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